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裕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裕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裕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21號 ),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於110 年3 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 署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 署110 年3 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72851 號函及所附該 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 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