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19號
TCDM,110,聲,1319,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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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敏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 110 年
度執聲付字第2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敏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敏銓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2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1708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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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