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76號
TCDM,110,聲,1276,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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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宏



具 保 人 陳登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
字第17704 號、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登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登科因受刑人陳建宏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 條規定沒 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其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 款收款書各1 紙在卷可憑。嗣受刑人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 5 年度原訴字第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19 號判決撤銷改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 案執行,併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均已合法送達 ,而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5 紙、臺中地檢署通知3 紙、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以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查詢資料2 紙在卷足憑。又受刑人與具保人均無在監、在 押之情形,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



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 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5 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 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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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