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72號
TCDM,110,聲,1272,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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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張蓓蒂


被   告 王凱軍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323號案件,聲請發還
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凱軍因97年度易字第2323號案件,經 聲請人即具保人陳黃阿英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該 案經判決緩刑2 年確定,請准發還保證金等語。二、依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 項規定,被告 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 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 ,即日查卷辦理發還。
三、查被告王凱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 ,嗣減為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 可參。依前開說明,應查卷辦理發還保證金,然該案卷宗業 已銷毀,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後,聲請人已於97 年1 月17日具領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0 年3 月26日中檢增給97執緩312 字第1109031246號 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案管系統收支查詢資料在卷可佐, 是聲請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已發還聲請人無誤。是其本 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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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