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52號
TCDM,110,聲,1252,202104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繆宏瑞



具 保 人 金宜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宜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金宜蓁因受刑人即被告繆宏瑞(下稱 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 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第2 項及同法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618 號判決判有期徒 刑1 年6 月、1 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再經最高 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598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繼經 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 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 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 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 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