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39號
TCDM,110,聲,1239,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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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駿弘



具 保 人 張哲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哲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哲維因受刑人鄧駿弘犯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 聲請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 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 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定。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經本院於109 年5 月21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1604、20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8 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 無著而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或通知 受刑人到案執行之事實,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送達證 書、通知、拘票、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為憑,足認受刑 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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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