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80號
TCDM,110,聲,1080,202104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裔善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762 號、110 年度執字第303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裔善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裔善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 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均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 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 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 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1 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 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 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月26日 │107 年5 月8 日下│107年7月3日 │
│ │ │午6 時45分回溯96│ │
│ │ │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7 年度偵字第│署107 年度毒偵字│署107 年度毒偵字│
│ │20894號 │第3131號 │第4931 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21│
│事實審│ │2018號 │2658號 │6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8月30日 │107年11月30日 │108年3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21│
│判 決│ │2018號 │2658號 │6號 │
│ ├────┼────────┼────────┼────────┤




│ │判 決│107年9月17日 │107年12月22日 │108年4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
│ │15362號 │782號 │8092號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835號(編號1至4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3月22日 │107年6月2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署106 年度偵字第│署107 年度偵字第│ │
│ │8872號 │31618、32168號 │ │
│ │ │(聲請書漏未記載│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 │署107 年度偵字第│ │
│ │ │31618號)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分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09 年度訴緝字第│ │
│事實審│ │1108號 │198號 │ │
│ ├────┼────────┼────────┼────────┤
│ │判決日期│108年10月30日 │109年10月21日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分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09 年度訴緝字第│ │
│判 決│ │1108號 │198號 │ │
│ ├────┼────────┼────────┼────────┤
│ │判 決│108年12月24日 │110年2月2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署109年度執字第 │署110 年度執字第│ │
│ │547號 │3038號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 │署109年度執更字 │ │ │
│ │第3835號(編號1 │ │ │
│ │至4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1年6月)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