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銘駿
具 保 人 陳家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所為
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洪銘駿年籍資料欄內,關於受刑人洪銘駿出生日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 用之。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年籍資料欄內,關於受刑人出 生日期之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