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10年度,6號
TCDM,110,智簡附民,6,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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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暨
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周振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中智簡字第22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阿迪達斯公司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周振華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 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 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 ,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 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 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案件若經 提起上訴,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以110年度中智簡字第22 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在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附於本 院110年度中智簡字第22號卷宗可稽。惟本件原告遲於110年 3月29日10時57分許,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有其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 發室收件戳章及收件時間得憑,且本案亦尚未經提起上訴。 是以,原告既於上開簡易判決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原 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而原告得於被告 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之後,再另行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簡易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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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