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震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93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233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2.9054公克、0.8094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12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前,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0 年3 月29日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338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 (驗餘淨重分別為2.9054公克、0.8094公克),係屬違禁物 ,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 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 聲字第612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於110 年2 月17日入臺中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所,110 年3 月25日因無 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 年3 月29日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33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扣案之透明結晶2 小包(驗餘淨重分別為2.9054公克、0.80 94公克),經檢驗後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扣押物品照片(見毒 偵卷第43-47 、195 、197 頁)在卷可稽,可證上開扣案物 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就驗餘之部分,依法應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