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02號
TCDM,110,單禁沒,102,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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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27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威舜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726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 0.148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毒 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 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陳威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 定觀察勒戒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 偵字第27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裁定及該不起訴處分 書各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484 公克,見109年度安保字第1016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 後,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有該院109年 8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63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核 交卷第19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 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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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