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偉欣
廖盈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續字
第2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84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沒收物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偉欣、廖盈傑因犯藥事法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 續字第23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3月3日確定,110年3 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含伽瑪 羥基丁酸(GHB)成分之液體藥物4瓶(詳109年度緩字第897 號卷第15頁,109年度安保字第276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法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本案扣押之含解熱鎮痛劑(Ac etaminophen)成分之藥錠4顆(詳同卷第17頁,109年度保 管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 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 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 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 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而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 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
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亦有最高法 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莊偉欣、廖盈傑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108年度偵續字第237號、109年度偵字第2174號為緩起 訴處分,於109年3月3日確定,嗣於110年3月2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 ,此情應堪認定。
㈡、次查,如附表扣押物名稱欄所示之物(其中液體4瓶合計淨 重54.51公克,空包裝總重32.2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就 液體部分驗得確均含第二級第167項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 )成分,且該成分列屬第二級管制藥品及毒品,而藥錠部分 則檢驗含解熱鎮痛劑(Acetaminophen)成分,未發現法定 毒品成分等情,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9月15日北機 核移字第1060101112號函暨所附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 查局出具之106年10月5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0610號鑑定書 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0月2日FDA藥字第10899 03061號函文在卷足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 第5075號卷第3至7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 第291號卷第11頁)。而扣案之液體4瓶含伽瑪羥基丁酸成分 ,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惟本案被告2 人係涉犯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基於法律 不得割裂適用之原則,尚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規 定予以沒收銷燬,故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應有誤會。是以, 前述含伽瑪羥基丁酸成分之液體及含解熱鎮痛劑成分之藥錠 ,均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其中液體4瓶為被告2人所有供 本案犯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藥錠5顆則為被告廖盈傑所有 供本案犯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且本院卷查無資料認上開扣 案物業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除因部分液體及藥錠1顆經 鑑驗耗損而業已滅失外,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謝珮汝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沒收物名稱 │
│ │(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
│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 │
├──┼─────────────┼──────────────┤
│一 │不明液體4瓶 │驗餘含伽瑪羥基丁酸(GHB)成 │
│ │ │分之液體藥物4瓶(驗餘淨重51.│
│ │ │06公克) │
├──┼─────────────┼──────────────┤
│二 │不明藥錠5顆 │含解熱鎮痛劑(Acetaminophen │
│ │ │)成分之藥錠4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