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95號
TCDM,110,交附民,95,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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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呂陳玉仙
被   告 邱順昌 
      中鹿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簡字第193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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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鹿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