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0年度,25號
TCDM,110,交簡附民,25,2021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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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柯兆亭
法定代理人 柯文浩
      陳孝琪
被   告 童宗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54號、110年度交
簡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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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