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順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0 年度交易字第273 號),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順昌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順昌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 被告之過失乃駕駛營業用大客車時緊急剎車,致告訴人即乘 客呂陳玉仙自座位上跌落,且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為第十二 胸椎及第一腰椎壓迫性骨折,復斟酌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 ,惟迄未賠償告訴人之犯罪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為高中肄 業,本案發生後已離職、未再擔任公車司機,目前在工地打 零工,月收入約新臺幣3 萬多元、需扶養父母(見交易卷第 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84 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貴股
109年度偵字第38716號
被 告 邱順昌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順昌為公車司機,其於民國109 年6 月7 日上午6 時11分 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進化 北路由北向南方向駛至該路段與北屯路交岔口,本應注意駕 駛車輛時應保持與前車之安全距離,避免緊急煞車導致車內 乘客站坐不穩跌倒受傷,且依當時天候晴、晨或暮光、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於行經該交岔路口欲右轉進入北屯路之際,未 注意有李文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北屯 路由東向西直行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駛近其駕駛之前揭營業 用大客車左側前方,邱順昌因未與該機車保持安全距離,以 致其發現該機車出現時已無足夠空間漸次煞停,遂驟然猛踩 煞車,致坐於車內靠近走道座位之乘客呂陳玉仙,因瞬間煞 車之慣性作用而失去重心,自座位上跌落倒地,並受有第十 二胸椎及第一腰椎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之傷害(另有乘客 陳瑋俊受傷之部分未據告訴)。邱順昌及呂陳玉仙當日因故 未即時報案處理,嗣呂陳玉仙向邱順昌表示有受傷情事,邱 順昌遂於109 年6 月12日,於有偵查權限之警員未發覺其姓 名與犯罪情節之前,自行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第五分隊報案,承認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呂陳玉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順昌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呂陳玉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相符,復有佛 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13張及上開營業用大客車內外 行車記錄器畫面翻拍照片2 張等附卷可稽。依卷附之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示,當時路況天候晴、晨或暮光、柏油 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情
事,被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與前車倒持安全距離,致其 緊急煞車造成告訴人受傷,被告應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 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其過失傷害犯嫌, 堪以認定。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 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 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檢察官 黃 怡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 家 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