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643號
TCDM,110,交易,643,202104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713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中交簡字第46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於審理 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崇勝告訴被告黃正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 本案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 稽,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揆諸前開說明,本案應由本院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