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932號
TCDM,110,中簡,932,202104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
字第4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瑋廷犯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瑋廷僅因機車停車糾紛心生不滿,即徒手揮拳 毆打告訴人劉仁豪,致告訴人受有頭面部及胸腹部挫傷之傷 勢,助長社會暴戾之氣,應予非難,被告迄今尚未賠償告訴 人所受之損害,兼衡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 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