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306號
TCDM,110,中簡,306,2021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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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雪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雪香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應增列「員警職務報告書、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行紀錄 匯出文字資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雪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前於106年間曾有1次竊盜他人物品之紀錄(不構成累 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竟仍不知警惕 ,不思由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小利,恣意再為竊盜犯行, 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且迄未賠償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斟酌其所竊得物品價值非 鉅(共計新臺幣2,329元),兼衡其高職畢業智識程度、現 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 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品,為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 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須檢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1 │加長型不鏽鋼蓮蓬頭軟管200 公分1 條 │
├───┼────────────────────┤
│ 2 │優質加長型不鏽鋼蓮蓬頭軟管-200公分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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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亮銀增壓大面積蓮蓬頭把手1 個 │
├───┼────────────────────┤
│ 4 │雙格橫條毛巾(76*33CM*69公克3 入)1 包 │
├───┼────────────────────┤
│ 5 │百利爐具/ 鍋具專用海綿菜瓜布3 片2 包 │
├───┼────────────────────┤
│ 6 │日本桃潤肌-活酵素洗顏粉32入2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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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 至6 所示物品價值共新臺幣2,329 元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51號
被 告 張雪香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雪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 9 年9 月20日13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寶雅生活館中清店內,徒手竊取 該店保安科人員陳奇琳所管領之加長型不鏽鋼蓮蓬頭軟管 200公分1條、優質加長型不鏽鋼蓮蓬頭軟管-200公分2條、 亮銀增壓大面積蓮蓬頭把手1個、雙格橫條毛巾(76*33C M*69公克3入)1包、百利爐具/鍋具專用海綿菜瓜布3片2包 、日本桃潤肌-活酵素洗顏粉32入2包等商品(合計價值新臺 幣2329元)得手,藏放在隨身側背包內,未予結帳即離去該 店。嗣為警據報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奇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雪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陳奇琳於警詢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採 證照片4 張、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45張等在卷可稽,足證 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請依法 論處。被告前揭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許景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姿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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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