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86號
TCDM,110,中簡,186,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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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屈凱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372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屈凱翔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存錢筒壹個及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 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318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 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且前案與本案均為竊盜案件,於本案加重最 低本刑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徒手竊取告訴人置於大 廳之內含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存錢筒1 個之犯罪手 段、所生損害,暨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能賠償告訴 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高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先前有多次竊盜經法院論罪 科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所竊得 之存錢筒1 個及現金1500元,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 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逸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樂股 109年度偵字第37219號
被 告 屈凱翔 男 29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屈凱翔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確定, 於民國 105 年 3 月 24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 4 時 28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0 號 5 樓之旅巷 自在輕旅,趁該旅館大廳無人在旁之際,徒手自大廳竊取該 旅館服務人員林元禛管領內含現金新臺幣 1500 元之存錢筒 1 個,得手後即將其房卡放入自助退房箱逃離現場。嗣林元 禛查覺失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林元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 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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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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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屈凱翔於警詢時│坦承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財│
│ │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物之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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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林元禛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 │時之指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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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承辦警員職務報告、│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財│
│ │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物之事實。 │
│ │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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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 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 ,其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另被 告竊得之上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 第 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胡莉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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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