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850號
TCDM,109,附民,850,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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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50號
原   告 張琴虎


被   告 陳建勳
      游晏 
      洪彥翔
      陳秉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99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事實及理由詳如109 年度訴字第1997號案件 ,原告因受詐欺,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76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 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 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 633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詐欺犯罪 而受損害之人,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然 本案(即109 年度訴字第1997號)認定被告及共犯之範圍為 謝岷沂蔡○婷周○賢林○諺,卷內無證據證明本件被 告陳建勳游晏洪彥翔陳秉翔亦為本案之共犯。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陳建勳游晏洪彥翔陳秉翔共同賠償部分 ,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請求被告謝岷沂蔡○婷周○賢林○諺損害賠償 部分,業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另經合 議庭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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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