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人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0年三月十六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 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1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人傑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 於本院110 年3 月16日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由本院於同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本案 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原裁 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