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366號
TCDM,109,訴,2366,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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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堉鑫


選任辯護人 莊容安律師
      林孟毅律師
被   告 吳東育



      陳玉婷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36
號、109年度偵字第8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巫堉鑫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吳東育陳玉婷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貳年捌月。吳東育陳玉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參仟元、參佰玖拾捌萬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吳東育陳玉婷原為夫妻(於民國102年5月13日離婚),於 101至102年間與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弟仔」之人介 紹,認識資力不佳之巫堉鑫後,於102年底起,以每月新臺 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僱請巫堉鑫擔任紅韋國際服飾有 公司(下稱紅韋公司,後更名久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久仁公司,於103年間改設址於台中市○○○○街00號1樓) 、耳目雲端科技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耳目公司,址設臺中市 ○區○○街000號6樓之2)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兼員工,由 渠2人實際經營該等公司,並由巫堉鑫依渠2人之指示對外處 理該等公司事務。詎吳東育陳玉婷巫堉鑫竟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 絡,於104年7月初,由吳東育陳玉婷對外自稱「張先生」 、「張小姐」之方式,假借耳目公司資金800萬元作為增資 之資本證明為由,透過該公司所屬記帳業者吳靜宜之仲介,



以資金入帳3日後取回,並支付2萬元利息為借款代價之借款 條件,向林寶鳳商借款項,再推由巫堉鑫於104年7月9日上 午,在台中市○○○○街00號1樓,將耳目公司之國泰世華 銀行篤行分行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耳目公 司篤行帳戶)及巫堉鑫個人之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巫堉鑫篤行帳戶)之存摺、印章 暨利息2萬元,交付吳靜宜以轉交予林寶鳳,擔保入帳資金 僅供作資本證明使用而不得支領動用,致林寶鳳因而陷於錯 誤,遂於同年7月10日15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依約將800萬元資金匯至巫 堉鑫篤行帳戶,再轉匯至耳目公司篤行帳戶(扣除林寶鳳因 試用帳戶之提領或轉匯金額,林寶鳳實際出資匯入金額應為 7,986,000元),吳東育巫堉鑫於資金入帳後,即旋於同 年7月13日9時13分許,一同前往位於雲林縣○○市○○路00 號之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行,推由巫堉鑫臨櫃辦理耳目公司 篤行帳戶之存摺掛失補發手續後,將林寶鳳匯入耳目公司篤 行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一空,並將款項全數交予吳東育,巫堉 鑫則依吳東育陳玉婷之指示逃匿。嗣林寶鳳於同年7月13 日10時30分許,持耳目公司篤行帳戶等資料自行前往國泰世 華銀行提款時,經行員告知上開入帳資金業遭辦理帳戶掛失 補摺後領取一空,始知受騙。
二、案經林寶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設人均同意作為證據 使用,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 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 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 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 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巫堉鑫吳東育陳玉婷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詐欺 犯行,被告巫堉鑫辯稱:伊只是人頭,依被告吳東育、陳玉 婷之指示作事,且不知道借款資金不能動用云云,辯護人亦 辯稱:被告巫堉鑫只是人頭負責人,單純依被告吳東育、陳 玉婷之指示作事,不知借款資金僅作為資本證明不能動用等 情事,以為只是一般民間借貸,才會提領借款資金,且告訴 人林寶鳳未能說明其保管之耳目公司篤行帳戶印鑑,為何仍



會由被告吳東育交予被告巫堉鑫提領款項,是被告巫堉鑫並 無詐欺犯行云云。被告吳東育辯稱:伊不是耳目公司實際負 責人,被告巫堉鑫等人所述不實云云;被告陳玉婷則辯稱: 被告巫堉鑫、證人吳靜宜劉佩雅等人所述不實,伊與被告 吳東育當時只是向被告巫堉鑫分租房屋養鸚鵡而已,並非耳 目公司實際負責人云云;辯護人亦辯稱:公司登記資料、公 司帳戶或支付命令卷內之本票、支票都是被告巫堉鑫所親簽 或親自開立,被告巫堉鑫於案發後仍以久仁公司負責人名義 簽發支票,且證人吳靜宜於初次警詢時亦證稱被告巫堉鑫為 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巫堉鑫應為實際負責人,其所述被告吳 東育、陳玉婷2人為實際負責人之情不實,又證人吳靜宜於 初次警詢時並未提及張先生、張小姐,亦未曾表示張先生、 張小姐為公司實際負責人,於1年後偵訊時才說到張先生、 張小姐,其證述前後不一,亦屬不實,再證人劉佩雅與被告 巫堉鑫為朋友舊識,且係經被告巫堉鑫介紹來的,證稱交付 帳戶後未曾領取薪資,亦未盡早辦理帳戶停用或遺失,仍於 106年遭銀行追討債務之情,核與常情有悖,是其證述有維 護被告巫堉鑫之虞,且悖於常情,亦非屬實,本案證據不足 證明被告吳東育陳玉婷有上開犯行云云。經查:(一)被告巫堉鑫部分
被告巫堉鑫係被告吳東育陳玉婷2人所僱請之耳目公司等 公司之人頭負責人,由被告巫堉鑫依被告吳東育陳玉婷之 指示,與證人吳靜宜連絡辦理耳目公司增資借款800萬元之 開戶事宜,並由被告巫堉鑫於上開時、地,將耳目公司篤行 帳戶及巫堉鑫篤行帳戶之存摺、印章暨利息2萬元,交付證 人吳靜宜以轉交予林寶鳳,作為借款擔保,致使告訴人林寶 鳳將800萬元資金匯至耳目公司篤行帳戶後,被告吳東育巫堉鑫即旋於104年7月13日9時13分許,一同前往國泰世華 銀行斗六分行,並由被告巫堉鑫臨櫃辦理耳目公司篤行帳戶 之存摺掛失補發手續後,將告訴人匯入耳目公司篤行帳戶內 之800萬元提領一空,並將款項全數交予被告吳東育,之後 ,被告巫堉鑫即逃匿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後, 於108年12月23日始自行到案等情,為被告巫堉鑫所供認( 見偵緝卷P11至13、P115至118),並有告訴人之國泰世華銀 行之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資料、巫堉鑫篤行帳戶之存簿封面 及內頁交易資料、耳目公司篤行帳戶之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 資料(見警卷P13至15)、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行監視器錄 影畫面2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2日 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7951號函暨檢附本行存戶之往來資 料(見偵卷P53、P59至62)在卷可佐,已見被告巫堉鑫就本



案詐欺犯行,客觀上確有行為分擔情形。又被告巫堉鑫既知 借款資金將入帳於耳目公司篤行帳戶,並於借款資金入帳前 ,即將耳目公司篤行帳戶及巫堉鑫篤行帳戶之存摺、印鑑交 付告訴人,作為借款擔保,且於資金入帳後,更在明知帳戶 存摺未遺失之情形,利用掛失補發存摺方式,趕在告訴人取 回款項前,將入帳資金提領一空後,並隨即逃匿無蹤,是依 上開被告巫堉鑫參與本案犯行過程,實難認被告巫堉鑫主觀 上對於借款資金僅作為增資之資本證明使用而不得領取動用 乙事,有不認識或不知悉之可能,其顯係在認知借款資金僅 作為增資之資本證明乙事情形下,參與本案犯行,主觀上亦 具詐欺意聯絡甚明,其與辯護人所為以為只是一般借貸而不 知不得支領動用借款資金之情,應係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至被告巫堉鑫吳東育於被告巫堉鑫將耳目公司篤行帳戶印 鑑交付告訴人後,仍可持該帳戶印鑑領取款項乙事,其原因 仍多,如被告吳東育等人早有預謀而本持有該帳戶一式二份 或極為相似二份印鑑即是,況被告巫堉鑫出面提領800萬元 乙事既屬為真,已可認定告訴人確為本案犯行之真正被害人 ,其並無與被告吳東育等人勾串領取自己借款資金而為本案 犯行之可能,更無從僅因被告巫堉鑫仍可持帳戶印鑑領取款 項乙事推認並無詐欺犯行情事之發生,是辯護人質以告訴人 無法說明被告巫堉鑫仍可持帳戶印鑑領取款項乙事,抗辯被 告巫堉鑫並無詐欺犯行,亦無可採。至辯護人雖聲請調取久 仁公司另筆購車資料,以查知實際購車人,然被告巫堉鑫並 未否認係由其出面購車及交付購車資料,並有參與取車,且 購車資料亦多係載明名義購車人資料而已,尚無從佐證久仁 公司等公司真正實際負責人或本案借款行為人各自參與情形 ,是難認有另為調取上開購車資料之必要,附此敘明。(二)被告吳東育陳玉婷部分
1.被告巫堉鑫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檢察官問:妳 是否在103年7月6日成為耳目雲端科技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是的。」、「(檢察官問:當時妳為何會成為這家公司 的負責人?)我不知道,是吳東育陳玉婷辦理的,他們只 說需要再辦理一間耳目雲端公司而已,證件那些資料都是放 在他們那邊。」、「(檢察官問:妳說當時是吳東育、陳玉 婷跟妳說要成立一家公司?)對。」、「(檢察官問:在這 之前有無成立哪家公司?)久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檢察官問:那時候妳是公司的負責人?)對,第一間是久仁 公司,我跟他們認識的時候,是101年年底到102年年初那時 認識他們的。」、「(檢察官問:妳如何認識他們的?)是 一個男生,「阿弟仔」(台語)介紹我認識他們的。」、「



(檢察官問:認識之後?)認識之後,他們那時說他們信用 不良,他們要開公司,需要一個人頭,那個「阿弟仔」才問 我,因為那時候剛好我們家,我母親身體也不好,所以我也 蠻缺錢的,我就答應了,他們那時說一個月給我2萬元,一 個禮拜5000元,分次給。」、「(檢察官問:妳說101年底 到102年初認識,妳何時成為久仁公司的負責人?)應該是 102年的時候,或是103年初,忘了,有點不記得。」、「 (檢察官問:在耳目雲端科技興業有限公司這段期間,你是 否知道吳靜宜有說公司要借款800萬元這件事情?)是後面 吳東育夫妻跟我說,我才知道,因為都是他們跟吳靜宜直接 私底下聯絡接洽,聯絡好之後,需要我的時候,他們打電話 叫我去公司,我才去到公司,私底下他們怎麼接洽的,我不 清楚。」、「(檢察官問:妳是否在104年7月間,有去辦理 耳目雲端公司的國泰世華五權分行帳戶,以及妳個人的國泰 世華五權分行帳戶?)有,吳東育吳靜宜需要我去辦,那 時吳東育說我們已經有其他銀行了,叫我問吳靜宜可不可以 用原本公司有的帳戶就好,吳靜宜說不行,就叫我另外再開 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去辦。」、「(檢察官問:妳個人帳戶 是當時新開的?)對,都是一起開的。」、「(檢察官問: 後來妳有無把耳目雲端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妳個人的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交給誰?)吳東育,因為他叫我去辦理完之 後,回到公司就要馬上交給他。」、「(檢察官問:吳靜宜 說是妳拿給她的,是否如此?)沒有,辦完之後先交給吳東 育,他們那時候已經跟吳靜宜聯絡好,吳靜宜要來跟我取的 時候,是在吳靜宜要來的前幾分鐘,吳東育才把這些簿子、 印章交給我,我到公司才過沒幾分鐘吳靜宜就到,他用一個 不知道資料夾還是什麼夾鏈袋裝一起,我也沒有看,我就全 部都拿給吳靜宜」、「(檢察官問:當場妳有無交給吳靜宜 錢?)有。」、「(檢察官問:多少錢?)2萬元還是2萬元 出,吳東育跟我說這等一下是要給吳靜宜的利息,因為我去 公司的時候,他們都會在場,吳東育陳玉婷都在場。」、 「(檢察官問:妳在辦理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的時候,是否知 道這個帳戶是要做何用途?)他說吳靜宜他們需要的,他叫 我去開的,他們那時候有說公司需要一筆資金,要800萬元 ,要增資用的,是對方要求要另外再開新戶,我才去辦理。 」、「(檢察官問:妳也知道2萬元是有關於借這筆錢的利 息?)他是說利息。」、「(檢察官問:是誰跟妳講的?) 吳東育說的。」、「(檢察官問:妳是將耳目雲端公司跟妳 個人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印鑑章都交給吳靜宜?)我 講真的,吳東育那時候就是用一個袋子還是信封裝,我不知



道裡面是什麼東西,吳東育跟我說是存摺跟印章,叫我轉給 吳靜宜,因為吳東育拿給我的時候,我也沒有打開看。」、 「(檢察官問:當時吳靜宜有無跟妳要身分證?)吳靜宜來 跟我拿簿子那時候,好像還沒有跟我說要身分證。」、「 (檢察官問:後來有無跟妳說要身分證?)後來吳靜宜有打 電話說要身分證。」、(檢察官問:後來妳為何沒有交給吳 靜宜?)吳東育叫我跟吳靜宜說旅行社要用,所以還沒有辦 法給,要等旅行社歸還給我時,我再拿給吳靜宜。」、「( 檢察官問:妳是否有於104年7月13日到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 行,提領耳目雲端公司帳戶內的800萬元?)有。」、「( 檢察官問:當時妳既然已經把這個帳戶的存摺、印鑑章都交 給吳靜宜,為何會去領這筆錢?)吳東育他們說這是公司工 程要的資金,吳東育說要把錢轉過去的,吳東育那時候是這 樣子跟我說。」、「(檢察官問:存摺跟印鑑章妳都交給人 家了,妳為何會有這些東西?)是吳東育帶我到這個分行的 ,我要下車的時候吳東育拿給我的,他拿一包化妝包那種東 西的資料,裡面放很多個印鑑,我也沒有看,還有行李箱, 我記得有行李箱。」、「(檢察官問:妳都沒有存摺,妳如 何領錢?)後來吳東育叫我到窗口直接辦理就好,因為我是 本人,吳東育說我是本人,我可以直接去辦,要是沒有的話 ,妳就跟他說不見了。」、「(檢察官問:所以妳是辦了存 摺的掛失?)吳東育那時候叫我打電話去銀行說辦遺失,可 是到後面的時候,下車吳東育有拿印章給我,簿子他說叫我 去那邊再補辦,他找不到。」、「(檢察官問:妳印鑑章是 沒有辦遺失?)吳東育那時有叫我一起都辦遺失,後來怎麼 就印章有,簿子沒有。」、「(檢察官問:妳本來有辦存摺 跟印鑑章的遺失,後來是取消印鑑章沒有遺失?)對,那時 候是在窗口,現場辦理的。」、「(檢察官問:妳為何要帶 行李箱?)吳東育說要裝錢。」、「(檢察官問:妳是把現 金都領出來?)對,就拿到行李箱。」、「(檢察官問:你 們去哪裡裝這個錢?)去銀行,領錢是在二樓,吳東育說在 十字路口等我,我領完錢之後就下來,吳東育就把後車廂打 開,把錢放進去,那時候還有一個銀行裡面的保全人員,因 為真的很重,又要從二樓拿下來,我一個女生拿不動,是保 全人員幫我拿上車的。」、「(檢察官問:妳去領錢時,是 只有妳自己去把錢領出來?)對。」、「(檢察官問:放到 妳的行李箱裡面?)對,行李箱是他們拿進去裡面放好之後 再推出來給我的。」、「(檢察官問:妳說是有人幫妳送到 車上?)對。」、「(檢察官問:當時吳東育是在外面?) 在車上。」、「(檢察官問:妳在辦理補摺的時候,吳東育



有無在旁邊?)沒有,因為他說他在車上,他說我就是本人 ,我自己去,他進去也沒有用。」、「(檢察官問:是否記 得當天是幾點的時候去的?)早上很早,吳東育很早就來載 我。」、「(檢察官問:你們為何跑到斗六去領?)不知道 ,他們就說他在那邊,他要去那邊領錢,他就直接載我去了 。」「(檢察官問:妳從何處過去斗六的?)我是從汽車旅 館。」、「(檢察官問:本案辦理耳目雲端公司跟告訴人借 800萬元,妳拿多少錢?)那時候過了1、2個月還是2、3個 月之後,他們說最近公司有賺錢,就給我50幾萬元還60幾萬 元的紅利,他說這是公司賺的紅利,要給妳的,可是後來他 又帶我去他的同學那邊住,又把錢拿回去了。」、「(選任 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剛剛檢察官有問妳,你們領錢領800 萬元是到銀行的2樓?)在1樓先辦理補摺的動作,補完摺之 後才去2樓領錢。」、「(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領錢 是領1000元的?)1000元的800萬元,我就站在窗口看他們 包裝。」、「(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他們有點給妳看 ?)對,他們就在裡面,因為有玻璃櫥窗,一般人不可能可 以進去。」等語,關於就被告吳東育陳玉婷之證述內容, 核與其先前於偵查中之供證內容,大致相符(見偵緝卷P11 至13、P115至118),可見被告巫堉鑫上開證述尚屬可信。 2.又證人吳靜宜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檢察官問:妳是從事 什麼工作?)會計師事務所。」、「(檢察官問:妳是擔任 什麼職務?)我是所長。」、「(檢察官問:妳是哪家會計 事務所?)捷陽會計師事務所。」、「(檢察官問:到目前 是否都是在捷陽會計師事務所?)對。」、「(檢察官問: 104年7月間有無跟林寶鳳說耳目雲端公司要借款800萬元? )有。」、「(檢察官問:妳當時如何跟林寶鳳說講借這個 錢的?是為何目的借這錢?)耳目公司要做增資。」、「( 檢察官問誰跟妳說耳目要做增資的?)是「張小姐」。」、 「(檢察官問:妳說的「張小姐」是否有在庭?妳可否指出 來?)當庭指認在庭陳玉婷,因為陳玉婷之前一直跟我說她 姓張,我就一直叫她「張小姐」,因為開始認識從接洽第一 筆生意時,陳玉婷就說她姓張,然後拿了一張名片給我,名 片我已經交給檢察官了,叫張什麼我有點忘記。」、「(檢 察官問:是否在庭陳玉婷跟妳講耳目雲端公司要增資?)對 ,我其實大部分都是跟陳玉婷接洽。」、「(檢察官問:陳 玉婷當時是如何跟妳說的?)因為我原本是做他們久仁的, 久仁公司我知道他們有一直變更負責人,後來變為巫堉鑫, 我跟巫堉鑫碰面沒有幾次,我一直都是跟「張小姐」(即在 庭陳玉婷)做接洽,後來陳玉婷又從別的地方移了一家耳目



公司,那時我拿到耳目公司帳冊大概沒有多久,陳玉婷就跟 我說他們想要做增資,原本說多少我不太記得了,反正那時 我讓她辦公司登記都會寫同意書,我同時給他們簽同意書。 」、「(檢察官問:當時妳借這800萬元是否只是證明公司 有這800萬元,還是說錢可以領走?)都已經講好都知道, 有說帳戶錢不能動,因為陳玉婷在這之前也有辦過幾家公司 也是。」、「(檢察官問:講好是如何講好是否錢放在帳戶 是不能動?)對,同時那時我有跟她講說金主借給妳,但會 要求妳身分證要給我,因為我之前有跟她辦過,所以她那時 也知道,可是我記得,那時要跟巫堉鑫拿身分證時,她類似 說要給我了,可是我要跟巫堉鑫拿時,她說現在還在辦護照 在旅行社那邊,讓我感覺就是覺得巫堉鑫快要拿給我了,可 是這時林寶鳳已經存進去了,可那時我還沒拿到巫堉鑫的身 分證。」、「(檢察官問:妳有無拿耳目雲端公司的跟巫堉 鑫的國泰世華銀行的存簿交給林寶鳳?)有,後來有交給林 寶鳳,那時巫堉鑫去開完戶之後,這中間巫堉鑫有再跟我聯 絡說她要去哪一家銀行開戶。」、「(檢察官問:開完戶之 後是誰將耳目雲端公司銀行存摺、印章及巫堉鑫存摺、印章 拿給妳?)我有點忘記,我應該會去他們的公司拿。」、「 (檢察官問:他們公司那時在何處?)(證人當庭看其攜帶 之資料)在北屯區安順北二街58號。」、「(檢察官問:妳 剛剛有講說妳最早接洽的是「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 妳是何時開始與「張小姐」有接洽的?本件借款是在104年7 月10日,妳在何時開始接洽?)我開始幫陳玉婷開始辦那家 長運公司的案子是102年10月21日發文那時候,所以我應該 是在102年10月份那時開始處理的。」、「(檢察官問:是 否都是陳玉婷跟妳接洽說公司的設立、轉讓?)對,那時還 有「張先生」,她說她老公也姓張,就是他們兩個。」、「 (檢察官問:「張先生」是否是在庭的吳東育?)是。」、 「(檢察官問:妳提到耳目雲端要增資這件事時,妳是否到 安順北街這邊去談的?)對。」、「(檢察官問:當時現場 有哪些人在跟妳談有關公司要增資的事情?)大部分都是「 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那時有誰我不太記得,但我過 去的話我一定是找「張小姐」,因為最主要例如說記帳費的 款項或收憑證我都是跟「張小姐」約的。」、「(檢察官問 :當時巫堉鑫有無在旁邊?)我實際有面對面碰到巫堉鑫大 概有兩三次。」、「(檢察官問:當時吳東育有無在旁邊? )吳東育也經常在裡面。」、「(檢察官問:吳東育在裡面 是在做什麼?)我感覺吳東育跟「張小姐」就是在負責公司 的。」、「(檢察官問:久仁公司的地址是否也是在妳所說



的地址?)應該是在那裡。」、「(檢察官問:有關於耳目 公司相關業務是否都是去安順北二街?)耳目那時剛開始接 過來沒多久,就說要增資,因為我在久仁的時候,我知道巫 堉鑫這個人,耳目要增資之前我已經有看過巫堉鑫,有碰過 幾次面,到最後我過去時「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會跟 我說憑證是在巫堉鑫那邊,巫堉鑫還沒拿過來。」、「(檢 察官問妳當時有無跟陳玉婷講這筆8百萬是放在帳戶裏面是 不能夠領取的?)有,他們一定知道,因為他們之前就有給 我辦過恆河實業、竹展公司。」、「(檢察官問:當時妳跟 林寶鳳有無約定利息?)有,每個案子講不一樣,但我記得 是講2萬多元。」、「(檢察官問:這2萬多元的利息是誰交 給妳的?)我記得是去到那邊,是巫堉鑫點給我的。」、「 (檢察官問:當林寶鳳把800萬元匯進耳目雲端科技公司帳 戶之後,7月13日她要去提領時,發現印章、存簿被補發, 當時林寶鳳有無跟妳說這件事?)有,林寶鳳那時就很緊急 跟我講怎麼被領走了,我就趕快打電話去國泰世華,我忘記 是打哪家分行,國泰世華跟我說這筆錢被領走了,我說簿子 在我們這邊為何會被領走,他說當事人說簿子遺失不見了, 她用身分證直接重新辦,我才恍然大悟原來她身分證不給我 ,是她有打算要做這個領走的動作。」、「(檢察官問:妳 發現這件事之後有無去找陳玉婷巫堉鑫吳東育?)有, 我知道另外一個金主也有去找他們,另外一個金主陳先生他 也有來找我。」、「(檢察官問:這金主是否也是在這800 萬元的錢?)對,因為這案子我曾經跟陳先生上法庭。」、 「(檢察官問:陳先生去找妳之後,妳有去找誰?)我有趕 快過去安順東二街,我說怎麼會這樣子,我那時認為是巫堉 鑫做的,陳玉婷那天有拿給我一張給我跟我說怎麼會發生這 種事情,她有推說巫堉鑫人也不在,也沒有跟他們聯絡,還 說巫堉鑫一直跟他們講要他們去大陸投資。」、「(檢察官 問:是誰跟妳說這件事?)「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 還跟我講說巫堉鑫還欠他們幾十萬元,實際金額我忘記了, 她就有跟我這樣講,同時在他們家裡面就拿出一張說旅行社 有傳真過來上面有巫堉鑫的簽名,當初我就拿著這一張給警 察局,那張表示她去旅行社要出國,她就讓我認為巫堉鑫可 能已經出國了。」、「(檢察官問:妳之後有無跟林寶鳳他 們達成和解?)有,我還賠150萬元給另外一個金主。」、 「(檢察官問:妳是否有賠林寶鳳150萬元?)沒有。」、 「(選任辯護人林孟毅律師問:妳可否說明一下妳跟在場這 三位被告認識的情況經過?)我先接洽「張小姐」(即在庭 陳玉婷),我知道「張先生」(即在庭吳東育)是她老公都



在裡面,去的話現場都是我跟「張小姐」收錢、收憑證,「 張先生」有時候感覺是會問她的,但我跟「張先生」接洽只 有一次就是要我做久仁前身的那間公司,因為是我的客戶, 他們跟我表示說要買一家公司,那家公司就是吳東育跟我接 洽說希望這家公司是有支票的。」、「(受命法官問:妳可 否說明開始認識的經過?)我忘記是哪一位客戶跟我介紹的 就說「張小姐」、「張先生」要辦公司。」、「(審判長問 :妳之前在檢察官偵查時做證說是拿到一家讚美公司的名片 ,所以妳是否這時候才認識她?)我是因為有一個客戶跟我 講說有人要辦公司登記,但我忘記是誰,我去的時候讚美不 是要我做的公司,而是她拿那張名片說她叫做什麼名字,然 後他們目前有讚美,讚美也不是我接洽的。」、「(審判長 問:妳最一開始認識陳玉婷是否就是她拿讚美公司的名片給 你?)對,但讚美她沒有要讓我做,我也沒做讚美的案子。 「(審判長問:認識了之後做「張小姐」給妳第一件案子從 何時開始?)就是長運,我先接洽到「張小姐」(即在庭陳 玉婷),是102年10月21日長運工程行,負責人是魏傑,我 跟她收東西她就都推給魏先生,說他人跑了後來這家公司也 欠稅,之後這家公司就這樣子,好像也沒給我錢我有點忘記 了,反正,稅金就是有欠稅,從此之後我已經找不到負責人 ,一直沒有發票,一直沒有繳稅也都沒有後續。」、「(審 判長問:妳102年10月21日做長運是跟誰接觸?)跟「張小 姐」(即是在庭的陳玉婷)接觸。」、「(審判長問:妳跟 陳玉婷接觸是要辦什麼業務?)她說長運工程行要辦公司, 就是這家開始。」、「(審判長問:第二間「張小姐」要辦 公司是何時?)102年12月4日左右「張小姐」她跟我說想要 買有沒有要讓渡的公司,那家公司最好要有支票。長運結束 後,就是久仁,102年12月4日紅韋公司變更成久仁,這是我 之前客戶停業公司想要轉讓,也有去辦支票變更,跟我接洽 支票的問題是在庭「張先生」(即在庭吳東育),他公司變 更之後,他們自己有去合作金庫。」、「(審判長問:誰跟 妳講說要買一家讓渡的公司?)跟我談的是「張小姐」(即 在庭陳玉婷),這中間有講到支票的問題時,就是「張先生 」(即在庭吳東育)有大概跟我了解一下狀況。」、「(審 判長問:久仁是設址在何處?)久仁地址設在安順北二街58 號1 樓。」、「(審判長問:第三件是何時設立?公司名稱 ?)第三件是103年2月5日,是恆河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是林志傑。」、「(審判長問:妳是辦理什麼業務?)我幫 忙辦理設立。」、「(審判長問:誰跟妳接洽的?)這件也 是「張小姐」跟我接洽的。文件上面我看都是林志傑簽名的



筆跡。」、「(審判長問:妳幫「張小姐」或「張先生」辦 的一直到恆河之後是否還有?)有。恆河轉出之後,他們說 要設立一間科技公司,發文日是103年2月6日她說要設立竹 展科技公司。」、「(審判長問:誰跟妳接洽的?)接洽人 也是「張小姐」。」、「(受命法官問:竹展是否變更成山 田鵡莊?)山田鵡莊是竹展變更名字。」、「(審判長問: 妳剛才說公司設立有資本的問題,是否竹展科技在103 年2 月6日也有借錢?)竹展也有借錢100萬。」、「(審判長問 :是否也是妳幫她借錢借到帳戶?)對,跟本案一樣的情況 。」、「(審判長問:妳剛講到恆河的部分,恆河也有設立 ?)恆河也有設立,就是設立這兩個,長運工程行不需要資 本證明。」、「(審判長問:恆河的資本額多少?)印象中 恆河資本額也是1百萬,也是同本案狀況,有借款,所以她 不可能不知道那個錢到最後是要還的。」、「(審判長問: 紅韋4月29日這有無借款?)紅韋沒有,就純粹跟我講說可 以開支票的東西。」、「(審判長問:104年3月19日竹展變 更名義為山田鵡莊之後是否後來還有在幫她做? )後來就 沒有了,沒多久就是耳目的公司進來,久仁公司一直有在做 ,久仁變更負責人為巫堉鑫,耳目進來之後是巫堉鑫,我才 知道巫堉鑫這個人,在耳目進來之前我就見過巫堉鑫有1-2 次,有講過話。」、「(審判長問:妳做耳目時要做「公司 增資」這件事是誰跟妳談的?)「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 )有跟我講,我有跟巫堉鑫說要什麼東西要做存款時她需要 本人去開戶,這我有跟她說到話,要帶什麼,要拿身分證時 有跟巫堉鑫講到,是巫堉鑫還是張小姐誰跟我說的我現在忘 記了,說巫堉鑫的身分證現在因為在辦護照。」、「(審判 長問:再確認,因為要辦「耳目雲端」要增資8佰萬元是否 是「張小姐」跟妳談?)是,耳目過來的時候資本額好像是 200萬元,她給我看章程巫堉鑫是出資120萬元,劉佩雅是出 資80萬元,後來增資800萬元是全部要由巫堉鑫增資,所以 同意書是寫巫堉鑫一個人增資800萬元。」、「(審判長問 :妳說「張小姐」跟妳談耳目要增資,有無談到金額?)有 ,當然要談到金額,談完之後我才跟巫堉鑫說要身分證辦理 增資的案件,後來拿證件、拿錢也是巫堉鑫拿給我的。」、 「(審判長問:再次確認,妳在何時開始知道及認識在庭的 巫堉鑫?)當初他們要接我客戶紅韋公司變久仁公司給我的 負責人就是巫堉鑫,我有幾次去那邊有跟巫堉鑫碰面,我跟 巫堉鑫碰面應該是2-3次。」、「(審判長問:「張小姐」 跟妳講她們要讓渡紅韋公司變久仁負責人是巫堉鑫,妳是否 也有跟她講的負責人巫堉鑫接觸,是否從那時開始就認識巫



堉鑫?)對,巫堉鑫給我身分證、健保卡、簽名,這簽名我 就沒有留了,我就直接送了。」、「(選任辯護人林孟毅律 師問:久仁公司與耳目雲端公司,妳有無幫他們處理平常的 稅務事項?)耳目是剛過來就說要增資,我有拿到帳冊,但 後來因為發生這事情就沒有處理過帳冊、帳目的問題,久仁 一直都是我處理的。」、「(選任辯護人林孟毅律師問:久 仁是否包含報稅、憑證都是妳處理的?)對。」、「(選任 辯護人林孟毅律師問:妳剛有提到增資是「張小姐」講,講 完之後妳是否跟巫堉鑫聯繫,是要跟她提供證件、簽名開戶 ?)對,我有跟巫堉鑫聯絡到這件事情。」、「(選任辯護 人林孟毅律師問:妳有無跟巫堉鑫講過說跟金主借的錢是要 做存款證明不能動?)我應該直覺認為他們應該知道,有無 跟巫堉鑫講我不記得了。」、「(選任辯護人林孟毅律師問 :妳是否不確定有無跟巫堉鑫說是要做存款證明?)有,我 有跟巫堉鑫講我這次是要做存款證明的,巫堉鑫要找銀行要 做的當中,她要去開戶做存款證明,我有無說能不能領,因 為我直覺認為他們應該知道不能領。」、「(辯護人林孟毅 律師問:林寶鳳7月13日要去銀行領錢時,妳有無跟林寶鳳 去?)沒有,林寶鳳跟我講時已經說領不到錢了,我就打電 話給國泰世華,我說他們怎麼領走的,國泰世華說簿子遺失 他們用身分證重新辦的,說一早就領走了,因為這樣很緊急 之後,我當天馬上就林寶鳳會合,就直接去警察局報案了 。」、「(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妳剛剛有說「張小姐 」第一次找妳辦理是長運工程行,當時她是否拿所謂「張小 姐」的名片給妳?)對。」、「(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 :請提示109年偵緝字第36號第149頁名片,妳認為庭上的陳 玉婷是否就是所謂的「張小姐」?)對,就是這張,我一直 稱陳玉婷為「張小姐」,她說她老公也是姓張,我那時想說 兩個姓張的結婚都是同姓。」、「(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 妳還有辦過久仁、竹展公司,竹展公司當時叫妳辦的人是否 也是「張小姐」?)對,我都是跟陳玉婷接洽的,收錢也是 跟陳玉婷收的。」、「(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竹展公司當 時登記負責人是誰?)竹展登記負責人是林志傑林志傑其 他公司也有股份的。」、「(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妳有無 問「張小姐」說你又不是負責人,為何妳會找我辦竹展公司 ?)我不記得是誰跟我介紹,我辦他們第一個案子是長運, 長運辦完之後她就跟我說要辦竹展公司,反正從頭到尾,我 一開始接洽就是「張小姐」,辦長運再辦恆河,竹展是後面 103年,恆河也是「張小姐」跟我接洽的。我們常有碰到他 們找我們辦的話負責人不一定是他們本人,我們要簽同意書



時就會拿給他說,要請他們本人親簽,而且重點是負責人本 人到最後一定要拿著身分證到國稅局去簽名,所以我們也認 為說負責人一定知道是他自己當負責人。」、「(選任辯護 人李思樟律師問:妳為何不會認為是「張小姐」介紹竹展公 司給妳辦?公司實際上她根本不是實際負責人?)對,可是 都是陳玉婷跟我接洽的。」「(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妳認 為為竹展公司在接洽「張小姐」,「張小姐」是否是竹展公 司實際負責人?林志傑是否只是一個被人家借名登記的人? 是不是這樣?)有可能是這樣子,可是我沒有所謂我認不認 為,因為我就是去幫她辦這家公司,「張小姐」他們實際要 如何去運作,「張小姐」也跟我說他們要賣酒等等。」、「 (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 恆河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是何人? )林志傑。」「(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當時「張小姐」是 如何跟妳說的?因為負責人也不是她?)說她朋友要做要轉 出去,太久了我忘記了,除了他們到最後那個,確實就是她 跟我接洽的,我很多客戶跟我接洽他也不一定是負責人,簽 名過來到最後林志傑是負責人要親自到國稅局去簽名,所以 我也不認為林志傑是被盜用冒名的。」、「(選任辯護人李 思樟律師問:久仁公司原本是從紅韋公司更名為久仁公司, 這是誰跟妳接洽的?)(手指在庭陳玉婷吳東育),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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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耳目雲端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