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122號
TCDM,109,訴,2122,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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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成恕 


      林純瑛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林純瑛(下稱被告林純瑛)以 資源回收為業,其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16時許,行經被告 即告訴人成恕(下稱被告成恕)位在臺中市○○區○○路00 ○00號住處前,見被告成恕所有停放在上揭住處騎樓下之自 行車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徒手竊取該自行車攜往回收場變賣,然因被告成恕將 鎖鍊以該車固定在地上,被告林純瑛於強力拉扯數分鐘後, 仍未得逞(被告林純瑛涉犯竊盜未遂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嗣親見被告林純瑛上揭竊盜行為之人即被告成恕之鄰居 陳進達將上情告知被告成恕,被告成恕怒不可抑,隨即前往 被告林純瑛住在臺中市○○區○○路00巷0 ○0 號住處理論 ,並基於公然侮辱、毀損之犯意,在被告林純瑛上揭住處外 ,以「幹你娘雞掰」( 台語發音) 辱罵被告林純瑛,並以腳 踏及拾起被告林純瑛門口旁之不明物體砸向被告林純瑛住處 紗門,致該紗門因此毀損。被告林純瑛不甘受辱,亦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自屋內以手中不明液體潑向被告成恕身上, 後隨即走出門外與被告成恕理論,被告成恕見狀旋另基於傷 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林純瑛,致被告林純瑛受有右膝挫 傷之傷害。嗣經警獲報前往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成恕 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54 條毀 損罪嫌及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林純瑛涉犯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成恕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同法第354 條毀損罪及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被 告林純瑛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28 7 條、第314 條、第357 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罪,茲因被 告成恕林純瑛已調解成立,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 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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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