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9年度,17號
TCDM,109,智附民,17,202104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深圳市金冠良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紅生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被   告 彭俊揚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智訴字第3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包括違反著作權法 案件等)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 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109 年度智訴字第3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深圳市金冠良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