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801號
TCDM,109,易,2801,2021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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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佳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109年度易字第28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佳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801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10年 1月25日送達予被告即上訴人郭佳慧之住居所,因未獲會晤 被告,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嗣上訴人 於110年2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其上記載「查上訴人因詐欺 案件,於110年1月18日奉接鈞院109年度易字第2801號刑事 判決,上訴人對事項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受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上訴。除補充上訴理由狀容後另呈外,理合先行 鈞院鑑核,准於上訴,先銘感悃」等語,惟其後於110年3月 31日所送達法院之刑事上訴狀記載與前開內容相同,迄未見 其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 刑事上訴狀在卷可證。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 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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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