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9年度,123號
TCDM,109,原易,123,2021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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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易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芳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6901
號、第282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3 宣告刑欄「馬鈺琴」更正為「陳芳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均已載明判決對象為被 告陳芳莉,是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宣告刑欄內被告姓名 記載為「馬鈺琴」,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 ,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 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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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