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66號
TCDM,108,附民,466,202104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66號
原   告 黎愛玲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喬力達休閒管理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陳慶源
被   告 私立格睿茲短期補習班

兼 代表 人 張菁珊
被   告 蔡銘湖
      陳亭妏
      王正華
      陳慶益
      劉聰宏
      張劉梅珍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1411號、108 年度
訴字第19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喬力達休閒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