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94號
CTDV,110,除,94,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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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陳蔡素香

代 理 人 陳旭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參張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 所示股票3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9 年度 司催字第21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在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3 張,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16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 人於109 年10月2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 明確,並提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本院網站公告為 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股數 │
├──┼─────────┼─────────┼───┤
│ 1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372585-9 │1000 │
├──┼─────────┼─────────┼───┤
│ 2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372586-0 │1000 │
├──┼─────────┼─────────┼───┤
│ 3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275889-4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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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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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