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92號
CTDV,110,除,92,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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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黃熹媚 

代 理 人 張育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 司催字第2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 6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19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 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9 年11月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9 年11月6日公告刊登於 本院網站,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 定、法院網路公告各1 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 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 0年4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 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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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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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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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24907-1│股票│1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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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62742-5│股票│1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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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112991-1│股票│1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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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