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90號
CTDV,110,除,90,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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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瑞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共4張(下稱系 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109年1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09年11月6日刊登於本 院網站,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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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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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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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71546-1│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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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71547-3│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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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71548-5│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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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ND071549-7│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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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