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87號
CTDV,110,除,87,2021042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左松民即劉綉錦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壹張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繼承人劉綉錦於民國107 年9 月 10日死亡,由聲請人繼承)執有如附表所示台灣聚合化學品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申報遺失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1 張,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 5個月內,嗣經聲請 人於 109年10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 明確,並提出臺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掛失股票函、繼 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上開網頁公告各 1份為證,且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1NX0151374-5 │股票│1 │755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