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王調正
代 理 人 陳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09 年 度司催字第23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 年10 月23日刊登於貴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 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4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4張,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3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 年10月23日刊 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股票掛失聲 請單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0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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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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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672│股票│1 │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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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南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496│股票│1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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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南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406 │股票│1 │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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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南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586│股票│1 │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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