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0號
CTDV,110,除,60,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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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秦欣蔚 

代 理 人 王偉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09年 度司催字第22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 年10 月23日刊登於貴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 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1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 年10月23日刊 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南亞塑膠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奇岩派出 所受理案件登記表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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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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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904533 4│股票│1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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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