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48號
CTDV,110,除,48,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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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朱淑惠 
代 理 人 陳韻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77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復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 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 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77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 送達聲請人,本院經其聲請於109 年10月7 日將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本院 網路公告全文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9 年度司催字第17 7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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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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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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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55524-3│股票│1 │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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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02985-6│股票│1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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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184358-1│股票│1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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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