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8號
CTDV,110,除,38,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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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林瑞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壹張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 109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在本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1 張,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 人於109 年9 月1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 明確,並提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本院網站公告 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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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 NX 1705128 3│股票│1 │156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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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