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87號
CTDV,110,訴,287,2021041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欣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被   告 許秉洋即蔗香鴨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0年3月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1/1頁


參考資料
欣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