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58號
CTDV,110,補,258,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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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胡偉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宏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3,5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
  權依據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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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