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27號
CTDV,110,簡,27,2021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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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子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屈佩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
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62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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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