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55號
CTDV,110,抗,55,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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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5號
抗 告 人 盧界鎮 
相 對 人 盧陳罔過
      盧清順 
      盧建順 
      盧麗雪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慧錚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0日
本院109 年度司拍字第27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蓋抵押權實為附麗於主債務之從權利,如主 債務未明或不存在,則抵押權將無所附麗而失其依存,而本 件債務乃雙方父執輩間金錢往來,實際情況未明,原審未詳 查,遽為裁定,有損抗告人之權益,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 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 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民法第828 條第 3 項、第831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拍賣抵押物,足以發生抵 押權變動之效力,抵押權人為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自屬抵押權之處分行為無誤,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 字第588號裁定意旨亦足參照。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 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 同共有。而公同共有人經由非訟程序行使權利時,依非訟事 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全體 公同共有人為聲請人,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聲請人而 無正當理由,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聲請之人於一定 期間內追加為聲請人,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聲請。三、經查:
(一)相對人主張:第三人盧清淮於民國95年4 月1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被繼承人盧基興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 記在案。嗣盧清淮於95年4 月18日向盧基興借款2,000,00 0 元,並未約定清償期,盧清淮於103 年1 月4 日死亡, 其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經相對人發函催告 ,盧清淮及其繼承人迄今未清償,盧基興於102 年5 月28



日死亡,相對人4人及盧靝順為盧基興之繼承人,並於104 年1月6日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系爭不動 產經繼承、贈與、買賣等原因現登記為抗告人所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摺往來明細 、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上情堪可認定。
(二)參諸盧基興之繼承人為相對人4人及第三人盧靝順,盧靝 順於本件聲請時非聲請人,經相對人具狀為追加,司法事 務官雖於其上批示:應請盧靝順表示意見,將追加狀送達 盧靝順告知其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裁定命其同為 聲請人等語(見原審卷第48頁),惟嗣後原審並未發函, 亦未將盧靝順同列為聲請人,即逕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應以被繼承人盧基興全體之繼 承人為當事人,始為適法,是本件非訟程序自屬有重大瑕 疵,抗告人抗告意旨所述雖均屬實體上之爭執,且與准予 拍賣抵押物之要件無涉,其抗告要非有理,惟原裁定於程 序上於法既有未合,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原審另為 適當之裁定,以符法制。
四、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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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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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 段 │地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大社│林子邊│224-1 │(空白) │ 539 │3773分之1164 │
├─┼──┼──┼───┼───┼────┼────┼─────────┤
│2 │高雄│大社│林子邊│224-6 │(空白) │ 1324 │3773分之1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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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雄│大社│林子邊│224-7 │(空白) │ 74 │3773分之1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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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大社│林子邊│224-8 │(空白) │ 9 │3773分之1164 │
├─┼──┼──┼───┼───┼────┼────┼─────────┤
│5 │高雄│大社│林子邊│224-14│(空白) │ 315 │3773分之1164 │
├─┼──┼──┼───┼───┼────┼────┼─────────┤
│6 │高雄│大社│林子邊│224-16│(空白) │ 1049 │3773分之1164 │
├─┼──┼──┼───┼───┼────┼────┼─────────┤
│7 │高雄│大社│林子邊│224-17│(空白) │ 439 │3773分之1164 │
├─┼──┼──┼───┼───┼────┼────┼─────────┤
│8 │高雄│大社│林子邊│224-21│(空白) │ 24 │3773分之11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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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