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489號
CTDV,110,司票,489,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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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勇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瑞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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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