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曾怡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汶欽、翁汶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
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