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436號
CTDV,110,司票,436,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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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謝晉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明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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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