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88號
CTDV,110,司票,388,202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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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ANALAYSAY DONNABELLE SARITA(多娜蓓)、
SILVESTRE JOANNA MARIE CRISTOBAL(裘恩娜)、TUDOC RONNEL
CRUZ(若尼)、PIZARRA APRIL LYN PARAN(艾普玲)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提
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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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