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許勝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晉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台端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未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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