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童志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智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分別『具體載明年、月、日』
。(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釋明請求各本票自發票日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之依據?如無法提出依據,是否具狀更改為「自各本
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王智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