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64號
CTDV,110,司票,364,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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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坤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境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得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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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原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