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98號
CTDV,110,司票,298,2021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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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鄭香蘭 

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星國際健康有限公司藍玉緣聲請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 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9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 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 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民 國) │(民 國) │ │
├──┼───────┼─────┼───────┼──────┼────┤
│001 │109年3月17日 │331,000元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7日│8066457 │
├──┼───────┼─────┼───────┼──────┼────┤
│002 │109年3月17日 │329,000元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4日│8066458 │
├──┼───────┼─────┼───────┼──────┼────┤
│003 │109年3月17日 │300,000元 │109年3月23日 │109年4月6日 │8066459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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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星國際健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