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98號聲 請 人 鄭香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星國際健康有限公司、藍玉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台端附表未記載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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