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陳榮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國榮、徐祈俞、徐仲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國民住宅貸款契約第九條第5 款約定,經通知全部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之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貴署110 年3 月24日民事陳
報狀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