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39號
CTDV,110,司拍,39,2021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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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陳榮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國榮徐祈俞徐仲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國民住宅貸款契約第九條第5 款約定,經通知全部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之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貴署110 年3 月24日民事陳
報狀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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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