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09號
CTDV,110,司促,5909,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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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王群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帳單日期2005/10/16之帳單
  所載,預借現金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其餘均與預借
  現金手續費、循環利息、及逾期手續費,依信用卡用卡須知
  第一條第㈢項約定,「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不包含
  預借現金手續費、循環利息、及逾期手續費,則債權人請求
  逾主文所示計息本金,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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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